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政府2025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彭阳县市政工程施工破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市政工程施工破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设施行为,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管线、广场等)和城市绿化带(包括公共绿地、行道树、绿化隔离带等)的单位和个人。工业项目红线内和周边施工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由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第三条 坚持“统一规划、严格审批、文明施工、及时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工程施工涉及破损情况,由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牵头,水务、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生态环境、供电、消防等部门传签或会签审批;金地燃气等民营企业要切实履行燃气等管道管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许可办理,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监管审核;水务部门负责供水管道监管审核;公安部门(交通管理大队)负责道路安全监管审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保监管审核;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管道监管审核;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管道监管审核。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需向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察大队受理,公用所配合)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化带申请表》: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施工地点、面积、期限、施工内容及理由;
(二)规划许可文件:证明该工程属于合法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施工方案及图纸:包括挖掘位置平面图、施工工艺、交通组织方案等;
(四)恢复方案:包括道路、管线、绿化等所有需恢复的设施设计和措施;
(五)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包括围挡设置、降尘降噪、废弃物处理、应急预案等;
(六)交通组织方案:涉及主干道或交通繁忙路段的,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七)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八)承诺书:承诺严格履行保护责任,按标准恢复并承担保修责任,承诺如因不当施工破坏供热、电力、燃气、通信、供水、排水、消防等管线时及时完成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二)现场勘查:审批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涉及监管的各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勘查,核实情况;
(三)审批决定:自受理之日起,根据勘查结果和各部门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施工条件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关决定。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应急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重大、跨区域或特定性质的特殊情况,需经市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路段,多家单位需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安排,避免重复开挖。
第三章 技术标准与施工要求
第八条 现场围挡与公示: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坚固、整洁的围挡,城市主干道围挡自地面至围挡顶端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不得低于1.8米。
(二)围挡上应悬挂工程概况牌、安全警示牌和负责人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安全措施:
(一)夜间设置醒目的警示灯和反光标志。
(二)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民通行。
(三)采取有效降排水措施,防止积水。
(四)对开挖形成的沟槽、坑洞必须采取相应支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施工前详细核查管线位置,明确管线种类、走向及埋深,并在地面清晰标记;制定相关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 环境保护:
(一)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控制施工噪音,避免夜间(晚10点至次日早6点)进行高噪音作业。
(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一条 绿化保护:
(一)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树木,特别是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性措施(如设置防护棚、根部保护等)。
(二)确需移植的树木,须由专业园林队伍按技术规范操作,确保成活率。
(三)严禁超范围占用和破坏绿地。
第十二条 供热设施设备保护:
(一)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管壁外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管道地沟、阀井边缘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钻探、爆破、打桩、顶进作业;堆放垃圾、杂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气体;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供热设施及安全标识;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施工破坏等原因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供热单位。
第十三条 其他设施保护要求:燃气、电力、给水、排水、光缆等设施设备,按照相关行业部门管理规定进行保护。
第四章 恢复标准与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质量恢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原标准或高于原标准”的原则进行恢复。建设单位必须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恢复。
第十五条 道路恢复标准:
(一)路基:分层回填,采用规定的材料并分层夯实,压实度达到原设计标准。
(二)基层:恢复与原结构相同的基层材料和厚度。
(三)面层:车行道沥青面层必须采用热接缝工艺,平整度、密实度与原路面一致;人行道铺装材质、颜色、图案应与原状保持一致。
(四)管线:按照原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恢复。
(五)标志标线:恢复施工期间损坏的交通标志、标线。
(六)损坏其他设施需要恢复的,必须按照规范统一进行恢复。
第十六条 绿化恢复标准:
(一)彻底清除建筑垃圾并换填种植土,其土质、厚度应符合绿化种植要求。
(二)恢复的植被种类、规格应与周边绿化景观相协调。
(三)新植地被、树木,成活率应提高至98%,保存率应达到95%。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初步验收: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
(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正式验收。主管部门组织道路、绿化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三)保修期:道路及管线等设施恢复质量保修期通常为1年,绿化恢复养护期通常为1个生长周期(1年)。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修复,建设单位督促维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因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电力、热力、供水、排水、燃气、消防等损坏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完成抢修后按照规范标准立即恢复破损设施。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图文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