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保障类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第18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保障类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保障类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及《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保障类住房的建设、配租、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类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统称,其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等配租的房屋;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小户型,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 保障类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轮候配租、分档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全县保障类住房的统筹建设工作需申请县人民政府核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保障类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审批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保障类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具体职责为:
县发改部门负责将保障类住房纳入项目库管理、积极争取国家保障类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对保障类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县审批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审管分离规定经营情况由市监部门审核,确需审批的,由审批部门配合(配合查询个体、企业开设、注销变更档案等);
县公安部门负责对保障家庭的车辆、户籍进行审核;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保障家庭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保障类住房建设和维护资金筹措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落实保障类住房规划、建设用地划拨和出让等相关手续;
县残联部门负责对保障家庭残疾情况进行审核;
县税务部门负责核验纳税信息;
白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白阳镇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报名登记、初审和复审;其他乡镇负责本乡镇保障类住房配租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障类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保障类住房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通过新建、配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类住房。
第十条 保障类住房应当由政府主导建设,也可以鼓励和引进民间资本、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 保障类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十二条 保障类住房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
第十三条 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县相关优惠政策。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加大保障类住房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及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类住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房屋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套取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等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县城内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
第十七条 保障类住房实行统一受理申请和审核,申请保障类住房以户口和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户确定户主为申请人,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县城无房产或家庭人均房产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籍,属于乡镇应急救助对象的除外;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除拥有摩托车、农用车、出租车外,再无其他12万以上机动车辆(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户,无力购买或再建安置住房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申请保障类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
(二)在县城无房产;
(三)在县城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
第二十一条 城镇稳定务工人员申请保障类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县城无房产;
(三)在县城稳定就业并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登记备案;
(五)个人已创业就业;
(六)与数字产业园、工业园区等重点企业建立相对稳定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保障类住房: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
(二)烈士遗属或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老红军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一、二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四)对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六)孤、寡老人等在县城无房产的家庭;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年龄六十周岁以上;
(八)申请人为彭阳县引进的人才;
(九)其他可以优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乡镇申请保障类住房,根据已有房源,具体分配、管理、租金等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租金收缴标准根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66号)相关要求:在乡镇、中心校公租房租金标准为正式在编的财政供养人员按30元/月/间标准执行,“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特岗教师等非在编职工免收租金。
各乡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公租房管理工作,建立承租者档案,签订租赁合同。每年10月底前将租金收缴到指定专户,并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收费情况台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类住房:
(一)家庭人均房产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出售、赠予、分割房产行为的;但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转让房产的除外;
(三)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因离婚失去住房的家庭;
(四)房屋征收已实物安置住房的家庭;
(五)申请家庭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注册资本金超过十万元(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的工商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中出资或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的(农林合作社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房源情况,定期调整保障类住房申请条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障类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前三项是必须提供材料,后四项是若存在该情形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书面申请一份,需说明监护人的详细情况,家庭所有成员5寸合影照片1张;
4. 提供低保证明、大病或“三无人员”证明材料;
5. 出具家庭成员残疾证件;
6. 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价值凭证;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单位职工申请保障类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所在单位书面申请一份;
4. 录(聘)用文件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已备案劳动合同;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城镇稳定务工人员申请保障类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所在单位书面申请一份;
4.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已备案劳动合同,在本县参保1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须提交下列资料: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3. 本人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并由用人单位审核确认,提供申请材料。
4. 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属性相关证明材料;
5. 1寸免冠照片2张。
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障类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
1. 初审。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委会和相关部门在10日内对报名家庭进行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职工或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企业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2. 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初审意见10日内完成复审,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线上及线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职工或务工人员所在单位、企业在初审通过后出具相关申请材料,并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
3. 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乡镇复审意见7日内完成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转交运营管理单位进行配租,将配租结果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列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轮侯对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单位职工或务工人员所在单位、企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转交运营管理单位进行配租。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单位职工和城镇稳定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加注初审意见后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审定结果转交运营单位进行配租。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租用临时保障类住房,期满缴回:
(一)教育卫生系统临时聘用的各类专家学者及医护人员;
(二)因工作需要到县城行政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交流学习的工作人员;
(三)各类援宁工作人员;
(四)义务教育阶段到县城就读的农业户籍家庭(家庭成员须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申请公租房条件,有学籍证明且就读学校无住宿条件)。
(五)乡镇应急救助对象,经所在乡镇申请,住建部门审核,可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临时救助1年(需由所在乡镇提供导致家庭失去住房的不可抗拒因素的具体说明)。
第四章 轮候和配租
第二十九条 保障类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在轮候期内应向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保障类住房配租。
第三十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租前应将配租对象进行公示,并将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保障类住房房源不足时,按照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再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最后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务工人员的分配原则进行配租。
第三十二条 保障类住房房源充足时,对轮候家庭进行集中分配。家庭有残疾、大病、高龄等特殊人员,可根据申请人意向确定楼层,其他家庭全部按照分配方案进行配租。
第三十三条 承租保障类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由运营单位制定并解释,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保证金、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确定配租保障类住房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住房保障,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或者参加选房但放弃选定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保障类住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范围如下:
(一)一类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保障范围如下:
1. 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
2. 有1—2级重度残疾;
3. 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家庭;
4. 老红军、孤、寡老人的家庭。
(二)二类保障范围指不是一类和三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三类保障单位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务工人员、新市民、青年人。
第三十六条 保障类住房租金收取,按照不同的保障对象和配租住房面积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收取标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
1.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60㎡(不含60㎡)以下的缴纳租金标准为:
一类住房家庭每月按1.5元/㎡缴纳;
二类住房家庭每月按3.5元/㎡缴纳;
三类住房家庭每月按6元/㎡缴纳。
2.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60㎡--85㎡之间的缴纳租金标准为:
一类住房家庭的每月按3元/㎡缴纳;
二类住房家庭每月按4.5元/㎡缴纳;
三类住房家庭每月按7元/㎡缴纳。
3.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85㎡以上的缴纳租金标准为:
一类住房家庭每月按3.5元/㎡缴纳;
二类住房家庭每月按5元/㎡缴纳;
三类住房家庭每月按7.5元/㎡缴纳。
4. 企业录用员工以企业名义集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 80元/人/月,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各类费用由实际使用者承担。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1. 水岸星城人才公寓的租金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彭党办发〔2022〕86号《彭阳县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试行)》通知,租赁住房价格(一房一价)由运营单位制定。
(1)房屋租赁费:2人间每人每月120元;3人间每人每月100元;4人间每人每月80元。
(2)物业费:每平方米1.0元/月收取(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不含公摊)。
(3)暖气费:按照彭阳县供热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
(4)电费:实行分户计量由个人自行购买。
(5)水费:按照每月的实际发生量分摊计算,由个人承担,按月收取。
(6)费用的收取方式:承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一次性交清合同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每半年(6个月)缴纳一次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暖费在供热前一次性向出租公司交清本采暖期供热费,由出租公司向供热公司统一交纳。
不按时缴纳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承租人,将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缴拖欠费用。承租人在签订《保障类住房租赁合同》时个人须缴纳保证金500元,租赁合同期满,设施设备完好,各项费用结清,无息退还保证金。
2. 山花里人才公寓每月按8.5元/㎡缴纳租金,物业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0.8元/㎡。
租金标准参照并略低于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由住建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保障类住房租金按年度收缴、按月核算。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类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统一管理。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主导、政府扶持建设的保障类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所有者产权比例进行分成,政府所占部分由企业按照政府投入资金比例统一上缴财政。
第三十九条 保障类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县财政部门将保障类住房维修、运营管理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保障类住房在签订合同时须向县运营管理单位交纳保证金3000元,每年续签1次,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租住家庭退出住房时,申请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验收,租住房屋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数无息退还保证金。因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被查处退房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已承租保障类住房的保障家庭或个人,因户籍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伤残、大病及高龄原因需要调换住房的,可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根据房源情况审核同意后给予调整。
经发现因未及时缴纳房屋租金及水、电、暖费,导致欠费超过1年的,不得申请换房。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规定时间退出保障类住房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其他情况按签定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保障类住房申请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变更申请人手续。共同申请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无其他共同申请人的,由县运营管理单位收回房屋。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保障类住房租住期间,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住房屋室内部位及其设施因使用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维修或赔偿;保障类住房小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物业公司进行巡检,因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每年对租住家庭进行复核,主要包括家庭房产、车辆、户籍、收入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收回租住房屋。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 保障类住房房源筹集、审核、分配情况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在政府网站、媒体和社区居委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资金使用、资格审核、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保障类住房违规情况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配租房屋内从事违法违纪和犯罪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30类重大疾病指: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死;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6. 终末期肾病;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Ⅲ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27.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8.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29. 严重重症肌无力;
30. 终末期肺病。
第五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体指: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第五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籍”指彭阳县白阳镇、王洼镇、古城镇、红河镇非农业户籍。
第五十五条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创业就业、子女教育等原因在城镇常住未满三年或未取得当地户籍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稳定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引进专业人才、退役不满两年且在县城创业或稳定就业的军人等;“青年人”是指18岁到35岁之间的人群。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原《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彭政规发〔2023〕3号)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固原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