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决策部署, 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5〕7号)要求, 对我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纳入清理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4件,经清理继续有效10件、修改3件、到期自动失效6件、废止5件。废止和到期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彭阳县现行有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2.彭阳县修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彭阳县自动失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4.彭阳县废止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5.彭阳县修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彭阳县继续有效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0件)
1、彭阳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彭政办规发〔2023〕3号)
2、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彭政规发〔2023〕3号)
3、彭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过敏死亡或流产补偿暂行办法(彭政办规发〔2023〕2号)
4、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
5、彭阳县农村公路建设占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彭政办发〔2017〕42号)
6、彭阳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彭政办发〔2014〕106号)
7、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5号)
8、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4号)
9、彭阳县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实施方案(彭政办规发〔2024〕2号)
10、彭阳县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彭政规发〔2025〕3号)
附件2
彭阳县修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1、彭阳县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失信约束细则(彭政规发〔2025〕2号)
2、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灌溉及城乡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2号)
3、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彭政办规发〔2022〕3号)
附件3
彭阳县自动失效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件)
1、彭阳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23〕2号)
2、彭阳县落实自治区固原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方案(彭政办规发〔2020〕2号)
3、彭阳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案(彭政办规发〔2020〕1号)
4、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彭政规发〔2019〕1号)
5、彭阳县城乡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19〕2号)
6、彭阳县人民政府彭阳县人民武装部关于落实固原市征集高素质兵员激励政策的十条措施(彭政规发〔2020〕1号)
附件4
彭阳县废止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1、彭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彭政规发〔2022〕1号)
2、《彭阳县本级保留需现场提交证明事项清单》及《彭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彭政办规发〔2022〕2号)
3、彭阳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彭政发〔2011〕85号)
4、彭阳县支持数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促进稳岗就业暂行办法(彭政办规发〔2024〕1号)
5、彭阳县招商引资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若干规定(彭政规发〔2025〕1号)
附件5
彭阳县修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共3件)
一、《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彭政办规发〔2022〕3号)
(一)将第六条“(三)签订协议。园硕公司与申请企业签订入园协议,企业足额缴纳合同保证金(1万元/套,主要用于欠费和资产损坏赔偿等,退园时返还,保证金按当年银行利率计息),办理入园手续。”修改为“(三)签订协议。园硕公司与申请企业签订入园协议,办理入园手续。”
(二)将第十八条“(二)受理。园硕公司收到企业出园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厂房设备完好程度评估等工作,提出出园意见。如无出园损失补偿,则在解除合同15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合同保证金。”修改为“(二)受理。园硕公司收到企业出园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厂房设备完好程度评估等工作,提出出园意见。”
(三)将第十八条“2.企业所缴保证金可以抵扣出园损失补偿,不足部分补齐。出园时必须做到厂区建筑物及构筑物完整,设施完好且运行正常,厂区卫生干净、无杂物。否则,发生费用亦由企业承担。”修改为“2.出园时必须做到厂区建筑物及构筑物完整,设施完好且运行正常,厂区卫生干净、无杂物。否则,发生费用亦由企业承担。”
二、《彭阳县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领域市场主体失信约束细则》(彭政规发〔2025〕2号)
增加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灌溉及城乡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2号)
(一)将文件二(三)2中的“水资源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执行,使用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0.15元/m³,使用地表水的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税额0.01元/m³”修改为“水资源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1号)执行,使用地表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0.30元/m³,使用地下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0.60元/m³。”
(二)将文件二(四)2中的“彭阳县城乡供水收费标准调整后综合价格一览表”内容修改为:
彭阳县城乡供水收费标准调整后综合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m³
分类 | 基础水价 | 水资源税 | 水源地成本 | 污水处理费 | 综合水价 | |
城镇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 1.90 | 0.30 | 0.70 | 0.85 | 3.75 |
第二阶梯 | 2.85 | 0.30 | 0.70 | 0.85 | 4.70 | |
第三阶梯 | 5.70 | 0.30 | 0.70 | 0.85 | 7.55 | |
农村居民用水 | 第一阶梯 | 1.90 | 0.70 | 2.6 | ||
第二阶梯 | 2.85 | 0.70 | 3.55 | |||
第三阶梯 | 5.70 | 0.70 | 6.4 | |||
非居民用水 | 定额内 | 4.90 | 0.30 | 0.70 | 1.20 | 7.10 |
超50%及以下部分 | 7.35 | 0.30 | 0.70 | 1.20 | 9.55 | |
超50%以上部分 | 9.80 | 0.30 | 0.70 | 1.20 | 12.00 | |
特种行业用水 | 定额内 | 6.50 | 0.30 | 0.70 | 3.00 | 10.50 |
超50%及以下部分 | 9.75 | 0.30 | 0.70 | 3.00 | 13.75 | |
超50%以上部分 | 13.00 | 0.30 | 0.70 | 3.00 | 17.00 | |
上表水资源税为使用地表水税额,如特殊情况使用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为0.60元/m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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