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调动全县人民调解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员经公民选举产生或者依法聘用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报县司法局备案的人员。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制度和台帐。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培训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对简易、一般矛盾纠纷评审,对疑难复杂以上矛盾纠纷进行初审。
第六条 以案定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简易、一般矛盾纠纷。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领取补贴的人民调解员必须是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职的人民调解员。
第九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同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相结合,对未纳入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备案的矛盾纠纷,不纳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兑现。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纠纷认定
第十条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案定补经费实行分级承担、分级补贴的原则。
自治区财政承担化解疑难以上矛盾纠纷补贴;
县级财政承担简易、一般矛盾纠纷补贴。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补贴标准:
简易矛盾纠纷每件100元,一般矛盾纠纷150元。
疑难以上矛盾纠纷补贴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简易纠纷:
(一)涉案标的额在3千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二)案件事实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矛盾纠纷;
(三)不需要调查取证,仅需说服教育就能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
(四)其它符合简易纠纷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纠纷:
(一)涉案标的额在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工伤、医疗卫生和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
(二)涉及两个自然队或跨自然村的矛盾纠纷;
(三)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强,不及时有效化解容易引起矛盾纠纷激化;
(四)有可能到乡镇、县有关部门上访的矛盾纠纷;
(五)其它符合一般纠纷的情形。
第十四条 疑难以上矛盾纠纷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经调解成功并当场履行的简易纠纷、一般纠纷或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件增补30元、50元。
第四章 补贴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补贴发放由基层司法所负责,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解主体合法;
(二)调解案件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纠纷;
(三)相关证明材料完备;
(四)案件卷宗装订规范,资料齐全,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合法。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文书,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前应向所在辖区司法所进行备案登记,对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矛盾纠纷,县司法局不进行案件评审或初评。
第十九条 本辖区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及时装订规范的案卷材料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报县司法局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案卷,县司法局及时通知司法所进行7天时间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司法所负责将办案补贴在10日内发放到人民调解员手中。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司法局应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一案多补、老案重补、作假骗补等套取资金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县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彭阳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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