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保障类住房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彭阳县保障类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彭政办规发〔2025〕8号)予以废止,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前,我县保障类住房管理工作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2〕11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和<固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6〕1号)等文件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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