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彭阳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彭阳县禁垦坡度划分标准为:新集乡20°,其他乡镇15°。
1.坡度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1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口密度大于150人/km²的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放宽至20°。
2.区域范围:彭阳县12个乡镇
二、禁垦陡坡地范围征求地方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2024年12月,对初步划定的禁垦陡坡地范围,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环保局等17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均无异议。
三、禁止行为
在划定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1.开垦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毁林开荒、挖砂取土、采石等破坏地表植被的行为;
3.新建、扩建与生态保护无关的设施或建筑物。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与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规开垦行为可向以下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彭阳县水务局0954-7013151
举报邮箱:pyxswj@163.com。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