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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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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预警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高考、中考等期间,县城彭安街以南、栖凤街以北所有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及周边200米以内。

(二)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内,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外人员密集场所。

(三)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周边100米以内。

(四)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交通主干道、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其边缘地带和河湖冰面;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六)农村地区粮垛、柴草垛、沼气池、大棚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八)楼房的楼梯、楼道。

(九)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三、集中燃放区域安排

在彭阳县城区雷泽公园(滨河路北侧)及阳洼台(平安大桥西侧茹河边观景台处)设置2处特别燃放点,可集中燃放,由公安、应急、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严禁燃放以下烟花爆竹

本县行政区域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两响炮(二踢脚)、起花炮(窜天猴)、“加特林”等危险性较大的升空类产品,其他较安全的升空类燃放产品严禁对准林草植被及其他可燃物。

五、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

(一)除禁止燃放时段,在县城城区彭安街以南、栖凤街以北所有禁止燃放的区域外均可燃放,由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共同做好燃放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集中安全燃放区域有序燃放。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域内摆摊设点非法出售烟花爆竹问题的查处整治。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加强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指导林区周边的村组重点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引发山林火灾。

(四)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非法燃放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远离禁止燃放区域,按照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不得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本规定自2025年9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9月23日。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4-7011975

住房建设:0954-7017555

交通运输:0954-7012713

生态环境:12345

市场监管:12315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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