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县(区)财政局实施2025年度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5年度会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宁财(监)发〔2025〕182号)要求,现将彭阳县所涉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名单
(一)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对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国家机关12个:
1.彭阳县白阳镇人民政府
2.彭阳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3.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
4.彭阳县红河镇人民政府
5.彭阳县城阳乡人民政府
6.彭阳县新集乡人民政府
7.彭阳县草庙乡人民政府
8.彭阳县孟塬乡人民政府
9.彭阳县冯庄乡人民政府
10.彭阳县小岔乡人民政府
11.彭阳县交岔乡人民政府
12.彭阳县罗洼乡人民政府。
(二)住所在本县内企业
对住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国有企业2个:
13.彭阳县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4.彭阳县白阳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
二、财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和检查组廉政监督电话
举报受理电话:0954-7013772
廉政监督电话:0954-7011999
欢迎社会各界向具体实施检查的财政机关举报以上14个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存在的财会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财政机关检查组落实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
彭阳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十个不准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由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三)不准接受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参加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单独接待或者在非工作场所接待被监督人、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九)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十)未经所在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者泄露、透露工作信息。
三、四个严禁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者介绍业务;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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