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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彭阳县医疗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彭阳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彭阳县医保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彭阳县医疗保障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1.彭阳县医疗保障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彭阳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彭阳县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形式。

1.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pengyang.gov.cn)、“彭阳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2.彭阳县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联系电话:0954-7012163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悦龙新区政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三)公开时限。

以彭阳县医疗保障局名义发布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向彭阳县医疗保障局获取信息的,可向彭阳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彭阳县医疗保障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受理机构。

1.线下:彭阳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悦龙新区政务中心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政务大楼4楼421室);电子邮箱:pyxybj2019@163.com,传真:0954-7012163;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30(夏季) 、14:00—18:00(冬季);联系电话(传真):0954-7012163。

2.线上: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engyang.gov.cn/),点击“依申请公开”专栏,选择所需信息的机关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彭阳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公开提交”,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4.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四)申请答复。

彭阳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彭阳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可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民互动”频道提供的各类互动渠道咨询或反映。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维权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彭阳县医疗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彭阳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