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2/2021-00081
文号
彭发改发〔2021〕80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发改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05-0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彭发改发〔2021〕80号

宁夏东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销售价格备案的请示》(宁东字〔2021〕20号)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指派专人,采取市场调查、统计核查,网约直查等办法,在对比分析市场各类价格因素的基础上,专题研究,按照《彭阳县房地产市场“一城一策”调控工作方案》要求,现对你公司开发的“东昂明月台住宅小区2号楼”预售房销售价格备案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你公司报备的新开发建设“东昂明月台住宅小区2号楼”住宅102套14363.78平方米。经我局审核本次你公司报备的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5100.00元/平方米(详见表一、表二、表三)。

营业房不予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备案价格。同时向购房者明示每套商品住房的楼号、楼层、面积及单位价格,让购房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三、你公司凭本价格备案通知,到彭阳县审批局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以外收取任何费用。对预售的商品房,合同未签订以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预交款等。

四、你公司根据市场运行及成本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可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月后,重新申请销售价格备案,但同一地块同期开工或同期交付的楼盘,三个月后分期分批报备的,其价格必须保持一致。


             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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