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彭阳县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彭阳县应急管理指挥部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做好应急物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彭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彭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彭阳县级应急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存、出库、轮换、调拨、使用和回收管理。
第四条 应急物资采购范围包括粮食(米、面、油)、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折叠床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应急物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采购,医疗救治物资由县卫健局负责采购,其他属于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由各牵头部门自行采购,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章 原 则
第五条 应急物资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的要求,按照“统一计划、合理储备、统一调配、高效联动”的原则,应急物资种类视不同情况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动态周转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储备,应急物资只作为县域内各类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其他非应急物资不在保障范围内。应急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使用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县财政局、应急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计划、采购、储存、出库、调拨、使用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应急物资采购品种齐全,储存安全,调拨及时,使用高效。
第七条 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交警和应急物资管理储备单位做好联动保障,保证物资运输畅通无阻,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急物资运送到指定位置,最大限度保障应急所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提出县级应急物资的采购计划,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应急物资信息平台,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县委和政府有关指示,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动用方案,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拨指令,每年会同财政、粮食部门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第九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应急物资仓储点、发放点的安保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物资及破坏应急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应急物资采购预算,落实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审核下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协助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县级应急物资采购工作,会同应急、粮食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申报年度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经费预算,实施县级应急物资常规、紧急采购工作,做好应急物资接收入库、日常储存管理、调拨出库等,落实县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调拨指令,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实时动态掌握县级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承担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做好消防和安保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应急物资采购、发放的运输保障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编制县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提出县级医疗应急物资的采购计划,并完成医疗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县委和县政府有关指示,提出县级医疗应急物资动用方案,向物资接收单位发放医疗救治物资,承担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和安保工作。
第五章 应急物资采购
第十四条 常规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制定应急物资采购计划,提交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采购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政府采购正常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紧急状态临时物资采购。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有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应急需要时,使用单位第一时间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按正常物资采购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采购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保证采购物资数量、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彭财(综)〔2020〕299号)文件规定,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组织零星采购(向财政局备案),并在第一时间供给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粮油采购。对于有保质期的粮油等应急物资储备采用委托经营企业代储的形式,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选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社会责任成品粮油代储协议,成品粮油所有权归代储企业,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代储期间数量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推陈储新,必须保证协议约定的最低库存量。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代储企业保证粮源不能外流,县人民政府以届时市场价购买粮权。采购的社会责任储备粮油保管轮换费用按照《彭阳县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彭政办发〔2020〕6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面粉、大米300元/吨·年,食用油600元/吨·年,费用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六章 入库流程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物资送货单、合同、采购计划清单、质量检验单等单据,确认物资实际数量与送货单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保管人员严格实行物资入库验收制度,按照验收程序,严把质量标准,物资验收采取开箱抽检、仪器检测等方法,对照合同标准进行验收,物资质量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验收程序:严格落实十验、一核对验收程序。 十验:即验名称、规格型号、包装状况、数量、批次、生产日期、批准文号、有效期、包装标识、产品合格证。一核对:即检查物资包装,核对货物检验报告书、合格证、说明书与到货实物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方可正常入库。物资质量若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及时联系供货方退回或责令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七章 审批发放流程
第二十条 常规应急物资审批发放,由使用单位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申请,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使用单位所需物资,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物资调拨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调拨指令向使用单位发放物资,使用单位需在物资出库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紧急状态临时采购物资发放,由使用单位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口头电话申请,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电话下达调拨指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紧急状态临时采购程序采购的物资直接发放使用单位,事后补全所有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储备责任粮油采购发放,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调拨指令后,第一时间对接粮油承储企业将应急物资送达指定地点。应急救灾结束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向县财政申请并给企业兑付费用。
第八章 应急物资回收、轮换和报废流程
第二十三条 应急物资回收。使用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回收工作,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回收物资的交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应急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对大衣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耗品不再回收。
第二十四条 应急物资轮换审核。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局提出应急物资轮换建议,经县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轮换。
第二十五条 应急物资轮换方式。常规性的物资轮换,按照正常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补充,确保库存满足需要。企业代储社会责任粮油在代储期间实行企业推陈储新自行轮换,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局负责对轮换代储粮油应急物资品种、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级标准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代储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应急物资报废。对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符合报废要求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应急局提出报废建议,县财政局按有关程序予以报废。为了提高资源利用率,经市监局鉴定通过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后还能使用的物资,方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但在处理之前不得流入社会,应急物资残值收入上缴县财政局国库。
第九章 应急物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给予适当管理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县级应急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储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和物资装卸、运输、回收清理费等支出。每年年初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物资管理经费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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