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将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0〕769号)精神,并参照各乡镇上报受灾救助人口数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2020年受灾特困群众,优先考虑受灾户中的低保户、散居五保户和残疾人家庭等特困人员。
二、严把救助程序
资金发放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规范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认真填写《彭阳县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彭阳县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救助登记表(公示表)》(附件3),切实将最困难、最需要、最关心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好。
物资发放程序按资金发放程序进行,并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发放花名册。
三、严格执行标准
资金按照受灾困难群众100元/人/月(冬春生活补助时间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计拨付资金391万元,米1800袋(每袋10公斤),面1800袋(每袋25公斤),油1800桶(每桶5公斤)。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要求,用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专款专用专物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严禁优亲厚友,严禁资金、物资平均发放,也不得以慰问金(物)的形式发放。
四、发放时间
2021年1月31日前将资金和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五、强化资金和物资监管
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将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跟踪检查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彭阳县应急管理局 彭阳县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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