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5/2022-0000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
有效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演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各文旅企业:  

为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和扶持各类市场主体打造我区品牌旅游演艺项目,丰富文化旅游新业态、引领文化旅游新消费,赋能我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演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打造大型旅游演艺,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繁荣旅游演艺市场,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自治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旅游演艺发展。

二、扶持方式

采用项目法安排补助资金,通过项目补助的方式,每年扶持2-4个自治区、市、县(市、区)文化旅游部门和艺术院团、旅游景区、旅游综合体等创作、演出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创排、演出、硬件改造、宣传营销等方面。

三、扶持条件

申请资金补助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导向鲜明,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群众欢迎;

2.有较高的质量,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3.有相对稳定的创演队伍,有固定的演出场地,持续演出1年以上时间;

4.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每年演出100场次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5.项目经营单位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四、扶持方式

1.组织领导。项目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编制旅游演艺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预算。

2.扶持标准。每个项目按演出场次给予补助,演出满100场次,补助资金30万元;演出100场次以上,超出部分每场补助5000元,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项目申报。每年9月中旬前由各项目单位向各地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演艺项目扶持申报表》(见附件),报告当年项目运行情况。由各地市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4.资金拨付。每年9月底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会议研究后,于次年4月底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资金监管 

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健全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其两年内享受资金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补助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4)不按规定上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5)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6)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

六、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1号)的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到2024年1月14日截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演艺项目扶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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