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彭阳县百汇丰商品配送中心经销的枸杞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5月23日对我彭阳县百汇丰商品配送中心经销的枸杞(生产日期:2023年3月14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No:GJ2023-05-1517,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售卖枸杞中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彭市监则责改﹝2023﹞72号)。2023年7月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在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街东海园区7号营业房塞上茗杞特产店(李**)处购进进了40斤枸杞,单价25元/斤,货值100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2023年6月25日购进的本批次枸杞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因彭阳县百汇丰商品配送中心提供的索证索票显示该枸杞进货经营场所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街东海园区7号营业房(名称:固原市原州区塞上茗杞特产店,经营者:李**)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处理。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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