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6/2022-0029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4-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落实动态管理要求,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宁民规发〔2021〕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现就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期限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高龄老年人(未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或无劳动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或在经常居住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核查时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每半年将核查结果随同当月动态管理文件报送民政局备案。

二、核查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半年核查3个工作日前将核查通知在辖区范围内通过下发文件、乡村公示栏、村部大喇叭、新媒体等方式予以通告公示;核查通知应当明确核查时间、地点、来人和所携资料,例如低保证、户口本、社保卡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人口、户籍状况、常住地址、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的资料;每次核查时限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对因重度残疾、重病治疗等原因无法到达现场核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采取视频连线的方式确认其生活状况;低保核查时要对低保证和社保卡信息进行审核。

三、重点核查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以下高档消费行为的,要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点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保障:

1.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等;

2.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档酒吧、私人会所或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

3.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境)旅游;

4.购买房屋、汽车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义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状况、常住地址、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状况或常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在1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情况应当每季度报告1次(低保证审核时),便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导致无法及时复核相关信息或落实保障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决定暂停、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决定暂停、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核确认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人员,要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社区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要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低保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彭民发〔2022〕1号)要求全面规范应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每月月结将与民政云系统数据一致的动态管理情况和《彭阳县民政救助对象机械变动信息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民政局。要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问题的处理,及时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六、县民政局义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随机抽查和对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新申请确认对象,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为优化程序,县民政局可与乡镇同时开展入户调查。要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对涉及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问题的处理,及时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要联合乡镇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七、纪律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彭阳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过程中职责、权限及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经办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八、责任追究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行为和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对相关家庭和人员可记入征信系统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无理取闹或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保障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彭阳县民政局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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