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5006/2021-0021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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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彭阳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彭阳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商行: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1〕14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民发〔2009〕49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19〕66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宁民发〔2020〕81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彭政发〔2017〕200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彭政办发〔2019〕52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彭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经县民政局2021年11月30日第14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发放2021年12月份23611名民政保障对象救助资金8562639元。为切实做好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民政对象生活保障,资金通过彭阳县农商行 “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民政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直接划拨到各养老服务机构,由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二、本次发放的民政对象救助保障资金,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落实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农商行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认真实施,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跟踪检查资金发放情况,对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乡镇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党疫组发〔2020〕3号)要求,优化简化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采用非接触、远距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并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各乡镇通知民政保障对象及时到所属农商行乡镇支行领取救助资金,对部分行动不便又无人代领的保障对象,乡镇民政助理员可为其代领并及时送到他们手中。
五、局属各救助管理岗位要加强与县农商行的信息核对,对因账户信息错误、户名不符等情况导致资金滞留的,县农商行要及时反馈到县民政局,局属各救助管理岗位要尽快组织变更,严禁资金滞留,确保救助资金于12月10日前全部发放到民政保障对象手中。
附件:1.2021年12月民政保障对象各类救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12月各类民政保障对象花名册
彭阳县民政局 彭阳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2021年12月资金分配表.xls
附件2.彭阳县2021年12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xls
附件2.彭阳县2021年12月分散供养人员生活费、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册.xls
附件2.彭阳县2021年12月高龄老人津贴资金发放册.xls
附件2.彭阳县2021年12月孤儿养育津贴发放花名表.xls
附件2.彭阳县2021年12月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xlsx
附件2.彭阳县2021年12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