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43/2022-0005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11-2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近期,宁夏个别地方出现高风险地区入宁返宁人员逃避防疫检查、拒不执行日常防疫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况,给全区防疫工作造成了极大隐患。为维护全区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安全防线,坚决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即日起,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下列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经过自治区各道路交通检疫卡口或高速公路检疫站点,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不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采取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乘客、高速服务区内倒客转客、擅自翻越高速公路护栏、车内藏匿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造成风险人员未得到有效查验、管控的。
二、从高风险地区返回或者赋码异常等人员,为逃避检查隐瞒不报、谎报高风险地区行程信息或旅居史,采取多部手机或多个手机卡交替使用、手机截屏等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故意逃避防疫检查的。
三、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码等相关信息核查,或未按照要求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的。
五、封控、封闭区域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健康码赋码异常人员或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六、纳入核酸检测范围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核酸检测中指使他人顶替、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
具有上述行为妨害疫情防控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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