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43/2017-78607
文号
公治明发〔2017〕95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
公开日期
2017-02-2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治明发〔201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总队(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以及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建立以来,各地不断加强和完善居民身份证管理基础工作,认真梳理、汇集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为“三项制度”建设以及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推动社会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共同维护居民身份证管理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采集工作。为确保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的鲜活、准确,各地要严格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以及《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代码》信息标准,区别不同申领原因,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原因。对于证件有效期满、姓名变更及证件损坏的,登记为换领;对于出生日期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填写登记项目错误的,登记为换发;对于因户口迁移、登记指纹信息等原因要求换证的,登记为其他原因换领;对于证件丢失的,登记为补领。

二、严格落实领取新证交回原证规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换领(换发)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各地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严密工作流程,对于群众申请居民身份证换领的,领取新证一律收回原证,并在群众的监督下,对旧证做剪角处理(剪角位置为证件个人信息面左下角长宽各2.5cm处),确保视读、机读功能失效。要妥善保管群众交回的旧证,并严格遵守涉密产品销毁有关规定,按程序统一销毁。对于群众提出的留存旧证作为纪念的诉求,各地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剪角处理后的旧证交还群众。

三、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各地要按照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的有关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收集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并接受群众查询和咨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群众交来的捡拾身份证。要主动与交通、环卫等易发现群众丢失、被盗身份证的单位定期联系并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群众丢失、被盗的身份证,最大限度减少丢失、被盗证件流散社会,严防被不法分子冒用。对收集到的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要妥善保管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系统,为群众提供查询服务,同时按规定发还、销毁证件并做好登记。

四、推动各用证部门落实核查责任。各地要以落实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为契机,加强与各用证部门的沟通协商,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居民身份证“谁使用、谁核查、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发生。要进一步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用足用好居民身份证法、反恐怖主义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未按规定核查居民身份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整改,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五、进一步加大对涉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处理力度。各地治安、户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刑侦、网安等部门,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维护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的良好秩序。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局。对涉及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

                                               公安部三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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