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4-00006
文号
彭复决字〔2023〕8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9-11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左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彭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彭阳县兴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戴小维,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3〕1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7月1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按期补正,7月20日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8月23日,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再次向申请人明确了其复议请求,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3〕1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行政复议办公室举行听证,听证过程中涉及政法部门、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5月5日14时30分,申请人到**乡政府找书记商谈有关事宜,因书记要开会,申请人便要求旁听会议,经书记同意后在会议室就坐。后被告知非工作人员不得参会并要求申请人离开会场。**司法所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带至会场门口时,申请人突然被人抓住领口并扣住脖子,致使申请人呼吸困难。随后申请人被搀扶至乡政府信访室,申请人也就此事向县公安局拨打电话反映了情况。当日20时许,申请人在家喝酒时,通过快手平台发布了相册中保存的刀具照片。5月9日,派出所工作人员至申请人家中检查并调查询问。6月26日8时30分,派出所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带走关押15小时后移交固原市拘留所拘留5日。其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家属送达拘留告知书。综上,申请人认为乡政府借题发挥且隐瞒相关言辞,致使被申请人作出错误的决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5日14时许,申请人到**乡政府要参加干部会议,当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其不能参加该会议时,其不肯离开会场,后被政府工作人员搀扶劝离会场。申请人对搀扶劝离的政府工作人员怀恨在心,遂于当日20时许,在其家中喝酒后将屠宰牛羊所用的刀具拍照发布于快手平台,并配置标题“乡政府干部抓人三领,正当防卫用哪把好?”,威胁搀扶劝离会场的政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5日14时许,申请人至**乡政府找书记反映相关问题,在得知乡政府要召开会议后,要求参加会议并进入会场落座,后被告知其不得参加该会议,并被乡政府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带离会场。当晚20时许,申请人酒后在家中通过快手平台个人账号发布了带有刀具图片的视频,并配文“乡政府干部抓人三领,正当防卫用哪把好?”。5月6日,彭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该视频,并于次日通过《网络舆情快报》向王洼派出所通报了相关情况,王洼派出所遂予以立案调查。6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形为由,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了处罚告知和拘留通知,申请人及其家属均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3〕1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提供)。2.《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网络舆情快报》第13期;4.彭公(王洼)检查字〔2023〕10018号《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登记清单》及证据照片;5.彭公(王洼)行传字〔2023〕10034号《传唤证》;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份、《询问笔录》5份;7.《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违法行为人户籍信息》;8.左某某在快手平台发布的涉案视频截图4张;9.关于左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10.《调取证据通知书》;11.彭公(王洼)延期审字〔2023〕10109号《延期办案审批表》;12.彭公(王洼)行传字〔2023〕10059号《传唤证》;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4.彭公(王洼)行拘通字〔2023〕10182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5.彭公(王洼)送字第〔2023〕10397号《送达回执》;16.光盘3张(以上由被申请人提供)17.《询问笔录》(以上由复议机关调查取证)。

本机关认为: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不得妨害公共和他人人身安全。本案中,复议机关经书面审理认为,申请人要求通过听证方式审理此案无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因对乡政府干部将其带离会场的方式和行为不满,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带有危险刀具图片的视频,且配文信息明确针对相关乡政府干部,使其对自身人身安全产生担忧和焦虑,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处罚适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彭公(王洼)行罚决字〔2023〕1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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