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4-00002
文号
彭复决字〔2023〕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4-20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广播电视台****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莉,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彭阳县政府街育红巷2号。

法定代表人:韩文涛,系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峰,系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明,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彭)文综罚字[202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彭)文综罚字〔2022〕004号《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不存在,作出的行政处罚理解、适用法律不正确。一是申请人针对转播台进行更新改造是履行职责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在原址进行更新改造具有不可避免性;二是更新改造项目取消了原铁塔的拉线绑丝,减少了与古城遗址接触的距离,对比原建筑,极大减少了对古城遗址的影响;三是转播台存在长达52年,而转播台所处的古城遗址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仅17年,被申请人所作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四是****山顶土地使用权权属为申请人,且申请人进行转播台更新改造项目并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应受法律保护;五是更新改造后的转播台中波发射天线位置最大限度避让文物本体,符合文物保护范围要求的距离。同时,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申请人在确定实施更新改造项目后,积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获得彭阳县建设监察大队、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准和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批复后才进行了项目施工,申请人已尽到完全注意义务,不能要求申请人具备高于常规的注意义务。且被申请人对转播台更新改造工程已经对施工单位采取过处罚措施,再次对申请人作出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文综罚字〔2022〕004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05年9月,*****被公布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城墙以内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的,需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内进行**转播台中波天线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经调查核实,针对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文物局的批复,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向施工单位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恢复****原始风貌,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广播电视台****中心**转播台中波天线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调查情况告知函》,详细告知了该建设项目处罚情况及整改要求,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要求置之不理,继续实施工程建设。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下发的《督办函》,要求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未取得相关手续实施工程作业,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况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按照督办要求,对申请人在****实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墙内中心地带已建成一铁塔,铁塔中心下方有一座天线调配室,东北方向豁口至铁塔处有7个馈线支架,古城址西南侧城墙过口处建有铁门,铁门至铁塔处铺设有青砖。经鉴定,申请人所实施的发射塔更新建设项目对高台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破坏比较严重,对****原始风貌和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申请人在未按要求取得相关批复手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建设行为,导致了****的再次破坏,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及施工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并不属于法律上认为的“一事不二罚”行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宁政发〔2017〕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至第四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通知》将****被公布为“第三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2019年7月,彭阳县人民政府在****内立重点文物保护石碑,案涉**转播台铁塔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2020年4月,案涉铁塔经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检查评估,认为该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议拆除,因此,申请人开展了案涉转播塔更新改造项目工程。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施工,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核实,申请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时,并未向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报批程序。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以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由,作出(彭)文综罚字〔2022〕001号《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7万元。同时,作出(彭)文综改字〔2022〕001号《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恢复古城址原始风貌。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广播电视台****中心**转播台中波天线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调查情况告知函》,要求督促施工方按时完成整改要求。但施工方并未停止施工行为,申请人也未按规定提起文物保护批准手续,而是继续组织实施了工程建设行为。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下发的《督办函》,要求市局安排专人指导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按照督办要求立案后,先后经实地勘察、调查询问、委托鉴定、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对案情进行调查后,依据鉴定报告等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彭)文综罚字〔2022〕004号《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原始风貌和自然环境破坏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对申请人从重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45万元,同时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另行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彭)文综改字〔2022〕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并在2023年1月21日前恢复****的原始风貌和自然环境。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委托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涉案文物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后,未将鉴定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但在被申请人组织的听证会上,申请人获知了鉴定报告内容。

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广播电视台****中心铁塔检查评估工程》;2.**县**转播台更新改造前形态照片2张;3.《**广播电视台****中心**转播台中波发射天线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广播电视台****中心**转播台中波发射天线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4.国用(2005)第6200064号土地使用权证、宁(2022)彭阳县不动产权第PY0000317号土地使用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6.《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广播电视台****中心**转播台中波发射天线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说明》;7.建设银行转账流水、宁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以上由申请人提供)。9.《关于**广播电视台****中心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督办函》(宁文旅函〔2021〕451号);10.《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现场勘验笔录》((彭)文综勘字〔2021〕C-000119号)、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0张;11.《责令停工通知书》((彭)文停字〔202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彭)文综改字〔2022〕001号)、《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文综罚字〔2022〕001号);12.《关于**广播电视台****中心**转播台中波发射天线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调查情况告知函》;1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宁博涉案文物鉴字(2022)第002号);14.《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彭)文综核字〔2022〕001号);15.《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现场勘验笔录》((彭)文综勘字〔2022〕004号)及现场检查照片;16.《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督办函》(宁文旅函〔2022〕372号);17.《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现场勘验笔录》((彭)文综勘字〔2022〕002号)、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及现场录像光盘;18.《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录像光盘(3张);19.《关于申请鉴定****破坏程度的请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20.《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听证视频资料光盘(3张)、《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及其他听证材料复印件;21.《责令改正通知书》((彭)文综改字〔2022〕002号);22.《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23.其他证据照片;24.《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文综罚字〔2022〕004号)(以上由被申请人提供)

本机关认为:文物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等。但因特殊情况施工,需依法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本案中,****系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并且彭阳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在****内立有重点文物保护石碑。申请人在****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其编制的《**广播电视台****中心**转播台中波发射天线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施工期文物的保护流程,包括“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开展施工”等内容,但申请人在工程建设时并未履行文物保护相关批准手续。且在被申请人对施工方作出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申请人督促施工方按时完成文物保护批准手续等整改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继续实施了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申请人违法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为依法查处并从重处罚并无不妥。在执法程序上,被申请人虽然未向申请人正式送达行政处罚的关键依据(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作出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组织的听证会上获知了鉴定报告内容,且在充足的期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另外,被申请人虽然先后两次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对象并非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违法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定“一事不二罚”的情形,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彭)文综罚字〔2022〕004号《彭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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