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局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40426170031878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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