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3-00012
文号
彭复决字〔2022〕8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2-17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兰某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新集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不服,于2022年3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9月5日,被申请人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未事先告知和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申请人拥有的位于彭阳县*********组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编号:彭土集用﹝****﹞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20平米,建筑面积150平米)。为了解关于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政策相关情况,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上述土地和房屋涉及环境整治和危房改造政策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1、拆除房屋批准文件;2、农村危旧房(窑)拆除工程适用的改造条件、标准;3、农村危旧房(窑)拆除工程适用的补偿或补助标准;4、所涉改造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5、拆除、复垦以及复垦前的音像资料。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没有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仅邮寄送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两份文件。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接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镇领导及时批示要求尽快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5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查询只能提供中共彭阳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中共彭阳县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彭阳县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党办发〔2021〕17号),2022年1月29日,通过EMS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李银磊律师进行了邮寄。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其他文件信息,被申请人并没有保存且不知这些文件信息的来源,无法向申请人提供,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彭阳县彭阳县*********组村民。2021年12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农村危旧房(窑)拆除工程适用的改造条件、标准等五项政府信息。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李银磊律师邮寄了《中共彭阳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等两份文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它信息公开事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EMS快递邮寄单(原件);2.彭阳县新集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复印件);4.中共彭阳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复印件);5.中共彭阳县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彭阳县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党办发〔2021〕17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5项政府信息的申请,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两份文件,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答复或告知。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存在较大瑕疵,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影响。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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