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3-00011
文号
彭复决字〔2022〕7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4-29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公安局。

刘某某对彭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彭公(白)行罚决字﹝2021﹞10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3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彭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彭公(白)行罚决字﹝2021﹞10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追究吴某某殴打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5日,彭阳县**镇**村**队村民吴某某及其丈夫与申请人及其妻子赵某某因申请人修水路时挖掉5棵树产生纠纷,吴某某夫妻谩骂并殴打申请人及妻子,导致申请人住院治疗13天。公安局作出对申请人给予拘留12天的行政处罚,对赵某某行政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甲及吴某某分别作出不予处罚和罚款500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人的伤情鉴定作为对吴某某处理的事实依据,但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身体损伤进行伤情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将申请人拘留了12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滥用职权。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6日9时许,彭阳县**镇**村**队村民吴某某及其丈夫刘某甲以刘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挖掉她家5棵树为由发生争吵,后在刘某某家院子里,吴某某抓住刘某某的衣服与对方进行撕扯,刘某甲见状将双方拉开。期间,吴某某见赵某某用手机录像,其又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并上前进行撕打,撕打过程中吴某某将赵某某的头发拔了几下,赵某某还手抓了吴某某的衣服和头发,双方互相撕扯。根据《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第43条第3项裁量基准规定,吴某某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给予吴某某行政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吴某某夫妻均是彭阳县**镇**村**队村民,吴某某夫妻系申请人侄媳侄子,双方因相邻水路问题存在纠纷。2021年10月14日,该村村支书、驻村第一书记及两位民警对双方水路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同意将吴某某家门前堆积的土清理掉。2021年10月25日,村支书安排挖机前往修理水路,吴某某未到场,申请人在指挥挖机司机修理水路过程中将案涉的5棵树挖掉。2021年10月26日,吴某某及其丈夫从彭阳回到老家,因案涉树木被挖,吴某某先后同申请人及其妻子发生撕扯,其丈夫刘某某同申请人发生撕扯。同日下午,申请人到彭阳县人民医院治疗,法医门诊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3.胸腰段骨质退行性改变,申请人遂住院治疗十多天。法医门诊诊断吴某某及赵某某身体均存在不同程度伤情。2021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彭公(白)行罚决字﹝2021﹞10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吴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9日,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误工期40日,护理期、营养期按住院期间计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2.申请人提供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出院相关材料;3.申请人DR、CT检查报告单;4.受案登记表;5.受案回执;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9.案涉双方当事人传唤证、询问笔录及权利义务告知书;10.申请人及其妻子、吴某某法医门诊病历及送达回执;1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13张;12.鉴定聘请书;13.农林业损害鉴定及经济损失评估专家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4.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光盘各1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制)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吴某某既是邻里,更是家族内部亲属,双方本应和睦相处,即使产生纠纷也应互谅互让、主动和解。本案中,申请人与吴某某因解决相邻水路问题过程中产生纠纷,引发治安案件。本案焦点是被申请人对吴某某的处罚是否适当。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实吴某某同赵某某存在相互撕扯斗殴行为,但吴某某殴打伤害申请人的证据不充分。吴某某与申请人及其妻子系亲友和邻居,其违法行为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较轻,符合《宁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执行基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受案后,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证据、处罚告知等程序作出的彭公(白)行罚决字﹝2021﹞10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维持彭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彭公(白)行罚决字﹝2021﹞10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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