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3-00008
文号
彭复决字〔2022〕4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4-29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2〕4号

申请人:阿某某

被申请人: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不服,于2022年3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日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2003年9月,申请人被原彭阳县林业局(机构改革后为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聘用为护林员,月工资300元。2005年11月1日,申请人接到单位开会通知后骑摩托车赶赴单位途中发生车祸,造成申请人胸口椎体骨折,右肩胛骨骨折,肺部受伤,颈椎受伤压扁导致神经断裂等严重后果,大小便失禁,高位截瘫,被鉴定为肢体二级伤残。工伤事故发生后,彭阳县林业局承诺以后会继续向申请人以护林员身份按月发放工资作为补偿,在此期间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将申请人每月工资由400元提高至700元。2021年7月份,申请人发现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已单方面自2021年1月始停止向申请人发放工资。2022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以超过时限作出工伤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认定申请人2005年11月1日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认可其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时效期间因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并且一直处于实际履行状态,因此构成该条款规定的时效中断事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机械适用法律,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公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5年11月1日发生事故,距今已有17年时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就已经知道其有可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并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同意当时的彭阳县林业局给其按照正常上班的护林员待遇发放工资。申请人距离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11年,现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不说其是否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单是其提出的工伤认定时限,早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期限,且期间不存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延长事由。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准确,不存在撤销事由,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9月被原彭阳县林业局(现为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聘用为护林员,月工资300元,2005年11月1日,申请人在骑摩托车去往单位开会的途中发生了事故,造成肢体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继续向申请人以护林员的身份发放工资。2018年11月,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局务(扩大)会议决定,将申请人工资提高至每月700元,从2019年1月起开始发放。2020年12月26日,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解聘乡镇天保护林员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源函〔2020〕116号),要求乡镇天保护林员和护林点60岁以上护林员全部解聘。2021年7月,申请人发现县自然资源局单方停发了申请人的工资,遂于2022年2月向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2.申请人在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材料;3.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会议记录;4.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行个人账户明细查询;5.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解聘乡镇天保护林员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源函〔2020〕116号);6.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7.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必须依照法定要求维权。本案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赶赴单位开会途中受伤,可能形成工伤。但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保部门提起工伤认定,而是协商以用人单位继续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形式作为解决事故损害的方式,该情况也不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特殊情形。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的事实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机关认为,该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于本案事实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准确,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维持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201)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打印本页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954-7013891  
邮箱:gywa761@163.com
中央举报中心 网站地图

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