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人:宁夏****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
被申请人:宁夏**招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彭阳县“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不服,本机关于2022年5月26日接收到自治区公共资源管理局移交来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其认为采购文件、过程、结果等损害自身利益,依法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服,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也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适格主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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