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0-00026
文号
彭复决字〔2020〕2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11-26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0〕2号

申请人:晁某,男,汉族,农民,生于****日,身份证号:642226********0813住宁夏彭阳县古城镇

被申请人: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彭自然资征决字2020〕*号)不服,于202042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彭自然资征决字2020〕*号)或提高土地补偿及地表附着物补偿。

申请人称:2020年3月24日从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彭自然资征决字〔2020〕第*号决定中获悉其土地被征收。申请人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属于程序违法。征收方案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未进行公示,申请人在2020年3月24日前从未得到土地征收通知,测量土地面积时未通知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作出征收公告,并按要求在彭阳县政府网站和古城镇**村民委员会宣传栏张贴公示。申请人晁某等5户以征收补偿价格低为由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组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沟通协商均不愿意,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2020年3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向该5户下达限期征迁通知;3月13日县公证处对申请人等5户所涉征收土地及附着物做了保全公证;3月24日依法下达《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向申请人等告知了权利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仍然拒绝签订征收协议,3月27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等进行了执行催告。

被申请人认为,一是该项目征收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申请人所述征收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下达《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无误。二是该项目建设用地经审查符合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该项目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在政府网站及项目征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张贴公示,程序合法。三是申请人所述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和《彭阳县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申请人若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经审理查明:彭阳县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的公告》及《彭阳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征收公告、方案依法在彭阳县政务网站、古城镇政府公示栏、*村委会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征收过程中,申请人等5户被实施强制征收。申请人复议涉案土地面积3.88亩,分别确权在申请人和其兄名下,二人私下口头达成互换协议,涉案土地全部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常年在外务工,涉案土地一直由其兄耕种。由被申请人等组成的征收组按照村干部提供的被征收户名单开展工作,但申请人晁某未被列入名单。在对涉案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组一直与其兄晁某协商征收事宜。2020年3月5日,被申请人制定并送达《通知》(限期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通知)时,其兄告知被申请人涉案土地属于晁某,但被申请人既未进一步核实,也未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仅将《通知》交给其兄。2020年3月13日,县公证处对申请人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保全公证。2020年3月23、27日,被申请人先后对申请人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执行催告书,分别由**村村支书于3月24、27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申请人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复印件;2、被申请人提供《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作物征收的公告》复印件;3、被申请人提供《彭阳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作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复印件;4、被申请人提供《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8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作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复印件;5、被申请人提供网站公示的截图2;6、被申请人提供《通知》复印件1份;7、被申请人提供《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复印件1份;8、被申请人提供《执行催告书》复印件1份;9、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10、被申请人提供微信截图2份;11、被申请人提供图片11份;12、被申请人提供公证书一份;13、被申请人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14、被申请人提供公证视频1份;15、申请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6、行政复议调查笔录3份。

本复议机关认为:土地征收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应当依法有序开展。本案被申请人在开展征收过程中,未对涉案土地权属进行核实,未针对申请人开展相关征收工作,在不存在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即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依法履行事前告知义务,未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提高土地补偿及地表附着物补偿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1、3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做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鉴于撤销没有实际意义,不予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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