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0-00024
文号
彭复不字 [2020] 1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11-23
有效性
有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彭复不字 [2020] 1号

人:穆某某,生于****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三营镇  

被申请人:彭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将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康复。

本机关2020年11月17日收悉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复议申请中并未表明被申请人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也未提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1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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