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0-00023
文号
彭复字〔2020〕3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7-24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字〔2020〕3号

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教师,生于****日,身份证号:642226********0014,住宁夏彭阳县白阳镇

被申请人: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彭住建拆违决字2020〕**号)不服,于20205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彭住建拆违决字2020〕**号)。

申请人称:2020年3月申请人接到**村村委会五土改造的通知,随后将自己在**村老宅里的土房、土窑、土墙推平,建造了砖混结构的房子。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先后四次到申请人家里,前两次对申请人建造新房丈量核实面积,但未提及申请人建造房屋系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次到申请人建房现场,拿着卫星测绘图说“窑洞只能改造成窑洞,不能建成房子”。2020年5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将自己的土房、土窑、土墙进行改造是响应政府号召,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拆除新建房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26日,被申请人监察队巡查至位于白阳镇**村申请人的建房现场,因申请人不在施工现场,执法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及时提供“五土共改告知书”,并当场要求工人停止施工。4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申请人施工现场核查,申请人仍不在场,执法人员在施工工人手机上看到申请人通过微信发送的“五土共改告知书”,内容为:危旧房面积90平方米、围墙长度84米、窑洞6孔(面积330平方米)。执法人员通过航拍图比对核实,改造面积大于航拍图原实际面积,要求工人停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5月9日,执法人员第三次到申请人建房现场核查时,申请人房屋已建成。经核查,申请人院内北侧、东侧建造的彩钢顶砖混结构房子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八条规定,当场给申请人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彭住建拆违决字2020〕**号),并张贴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责令申请人于5月11日18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违法建筑的核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和法律依据准确,请求支持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袁某某系*中老师,城市户口,其妻子及子女于1999年左右因水库建设项目工程自彭阳县**村**组移民至**市**区。2020年3月25日,**村村委员会依据彭阳县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精神向申请人下发了《五土改造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位于**村的90平方米土房、6孔土窑、84米长的土墙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其后,申请人依要求对旧建筑进行了拆除,新建了三百多平方米的砖混彩钢顶房。申请人建房过程中,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曾多次到现场核查。2020年5月9日,被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到达申请人建房现场进行核查,制作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以申请人所建房屋违反“五土共改”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申请人下达了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同时下达了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并以公告形式进行张贴。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中绘制的申请人建房现场共有4栋房屋,其中标注违建3栋359.5平方米。但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航拍图中显示申请人实际共建成房屋3栋,属于被认定为违建的只有2栋共265平方米,南侧94.5平方米违建房屋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载明违建面积为357.5平方米,与其提供的航拍图所载并不相符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自愿签订了保证书,保证于2020年5月2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印发<彭阳县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2、《关于印发<彭阳县全域实施“五土”共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复印件1份;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1份;4、《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复印件1份;5、《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复印件1;6、《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7、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8《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张贴照片1张;9、保证书复印件1份;10、《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复印件1份;11、航拍比对图1份;12、**村委会出具的证明3份(复印件1份、原件2份);13、《五土改造告知书》1份;14、图片7张;15、施工队工人签字证明复印件1份;16、彭阳县城总体规划图1份;17、实地勘丈记录表复印件1份;18、申请人自述材料2份;19、谈话笔录1份。

本复议机关认为:“五土共改”是彭阳县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引导农户配合共同完成。本案中,申请人依据**村村委会下达的“五土改造告知书”对自己的旧宅进行改造,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改造行为涉嫌违法进行处理,但对违法建筑的面积、对象等事实认定不清;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同时下达处罚听证、陈述申辩告知书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未给申请人预留陈述申辩时间,程序明显不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1项、3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违法,予以撤销,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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