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642226********1438,住宁夏彭阳县白阳镇
委托代理人:伏某某,刘某某妻子,身份证号:640422********0020,住宁夏彭阳县白阳镇
被申请人: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0年7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位于彭阳县白阳镇**村的违法建设(房屋、院墙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向县长信箱发送信件1份,请求县长督促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2011年前后在白阳镇**村扩建的违法建筑。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县长信箱回复申请人称,在接到投诉后,已指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实地查看,并经过与2016年12月17日城市规划区航拍图和2020年5月份航拍图对比,发现在此期间杨某某家并无新建违章建筑。申请人认为,杨某某家在2011年前后建设的房屋、院墙及构筑物位于彭阳县城市规划区,侵占了**队至**村、**村及申请人出行道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家的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按照2016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严厉禁止建设的通告》精神,将2016年12月17日城市规划区航拍图和2020年5月的航拍图比对,发现在这期间杨某某家并无新建违章建筑。申请人投诉的杨某某扩建房屋行为发生在2011年前后,因当时不具备航拍条件,政府也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无法证实杨某某院内扩建房屋为违章建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在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向县长信箱发送信件1份。信件中反映杨某某1988年在白阳镇**村**队购买土木结构房屋5间,并在2011年前后扩建至目前的两排四栋几十间房,扩建房屋等系违法建筑,侵害了申请人道路出行利益。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接到控告后,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称通过实地查看和技术比对,2016年后,杨某某家不存在建设房屋行为。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杨某某家2011年前后发生的建设房屋行为,因当时无航拍技术条件,政府无相关规定等原因,无法认定杨某某家院内扩建房屋为违章建筑。未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杨某某在白阳镇**村**队的房屋照片2张;2、彭阳县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1份;3、彭阳县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清单1份;4、政府网站投诉和答复截图5张;5、刘某某2011年3月23日结婚视频1份;6、《关于严厉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2张;7、航拍图2张。
被申请人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60日之内对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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