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7/2020-00022
文号
彭复决字〔2020〕4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9-04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彭复决字〔2020〕4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日,身份证号:642226********1438,住宁夏彭阳县白阳镇

委托代理人:伏某某,刘某某妻子,身份证号:640422********0020,住宁夏彭阳县白阳镇

被申请人: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07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位于彭阳县白阳镇**村的违法建设(房屋、院墙及其他构筑物)、附着物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通过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向县长信箱发送信件1份,请求县长督促彭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2011年前后在白阳镇**村扩建的违法建筑。2020年6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县长信箱回复申请人称,在接到投诉后,已指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实地查看,并经过与2016年12月17日城市规划区航拍图和2020年5月份航拍图对比,发现在此期间杨某某家并无新建违章建筑。申请人认为,杨某某家在2011年前后建设的房屋、院墙及构筑物位于彭阳县城市规划区,侵占了**队至**村、**村及申请人出行道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家的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按照2016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严厉禁止建设的通告》精神,2016年12月17日城市规划区航拍图和2020年5月的航拍图比对,发现在这期间杨某某家并无新建违章建筑。申请人投诉的杨某某扩建房屋行为发生在2011年前后,因当时不具备航拍条件,政府也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无法证实杨某某院内扩建房屋为违章建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在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平台,向县长信箱发送信件1份。信件中反映杨某某1988年在白阳镇**村**队购买土木结构房屋5间,并在2011年前后扩建至目前的两排四栋几十间房,扩建房屋等系违法建筑,侵害了申请人道路出行利益。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拆除杨某某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接到控告后,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称通过实地查看和技术比对,2016年后,杨某某家不存在建设房屋行为。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杨某某家2011年前后发生的建设房屋行为,因当时无航拍技术条件,政府无相关规定等原因,无法认定杨某某家院内扩建房屋为违章建筑。未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杨某某在白阳镇****队的房屋照片2张;2、彭阳县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1份;3、彭阳县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行政职权清单1份;4、政府网站投诉和答复截图5张;5、刘某某2011年3月23日结婚视频1份;6、《关于严厉禁止违法建设的通告》2张;7、航拍图2张。

本复议机关认为: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基本遵循,对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当时无航拍技术条件,政府无相关文件规定为由,对申请人所反映杨某某家2011年前后扩建的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未组织核查处理,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且明显不合理,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关于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拆除杨某某违法建筑的请求,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审查。

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60日之内对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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