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彭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彭自然资发〔2020〕169号)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此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出让地块位置、面积、利用现状
出让宗地编号为彭地(G)〔2020〕—05号,地块位于罗洼乡罗洼村(东至罗洼乡崾岘村集体土地,南至罗洼乡罗洼村集体土地,西至罗洼乡罗洼村集体土地,北至银洞沟煤矿公路);出让宗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土批字〔2019〕125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面积397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936平方米(林地25314平方米、农村道路2622平方米)、建设用地1154平方米、未利用土地10672平方米。出让条件为净地。
二、规划土地用途及利用条件
根据彭阳县罗洼乡人民政府的罗洼2020第1号,该宗地土地使用性质为采矿用地(尾矿堆放地—煤矸石)。
其他未尽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应按彭阳县罗洼乡人民政府的罗洼2020第1号《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三、出让形式及年限
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出让,出让年限5年。
四、出让价格及付款期限
该宗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180万元,即45.27元/㎡,竞买保证金180万元,增价幅度8万元及其整倍数。出让成交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出让价中不包括行政规费(税)及宗地勘测定界费。以上费用由该宗地竞得者承担。
五、出让方式及建设时间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人仅限单独竞买。具体工作由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本方案执行。
此复。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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