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19-0008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7-19
有效性
有效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为了加快我县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地批字〔2019〕68号),拟征收白阳镇周沟村、姚河村内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批准征地用途

公益用地。拟建设周沟村部社区医疗服务站、公交首末站、客运公司安全检测调度中心、白阳镇卫生院和关平路。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周沟村和姚河村。拟征收面积约3.2849公顷(其中:周沟村规划用地拟征收约3.008公顷、姚河村规划用地拟征收约0.2769公顷)。

三、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拟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告知书发布后,彭阳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白阳镇人民政府以及周沟、姚河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确认征地财物调查结果,确认期限至2019年7月30日。

六、听证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申请听证的,请于2019年7月26日之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听证规定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七、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联系人:赵继奎                  联系地址:悦龙新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7012476               监督电话:7012440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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