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5010/2021-0016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6-1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彭阳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组织及相关农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为实施彭阳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拟启动征收的内容告知如下:
拟启动征收地块规划用途为彭阳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建设,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征收面积:6.75亩。四至范围: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西至彭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东至任湾村集体土地。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本公告发布后随即组织的土地调查结果为准。土地征收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对土地权属、数量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抢修,凡有上述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特此公告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