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0-00091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4-05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由于县城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低,且经过多次改造,经常出现不达标排放,超负荷运行,为使污水处理出水稳定达标。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依法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四至范围:北至任湾村集体土地、南至茹河河道、东至任湾村村道、西至县城工业园区,征收面积:3.2591公顷,约48.9(旱地:32.77亩、林地:5.05亩、其他农用地:1.78亩、建设用地:1.83亩、未利用地:7.47亩)。

三、征收土地用途

彭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四、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执行,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苗木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2018〕19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彭阳县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彭政发2015154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20年4月5日开始,2020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4月5日—4月30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同时做好丈量登记摸底和被征收户意见征求工作,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20年5月6日—5月20日)。待项目建设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兑付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三)拆迁阶段(2020年5月21日—5月31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六、速迁奖励政策

第一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集体土地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亩。

第二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集体土地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

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20日后,签订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户或农户不再给予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利用政府网站、各级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征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胁迫征地拆迁,寻衅滋事、煽动闹事、阻挠征地、敲诈勒索、侵吞、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报县扫黑办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将以工作人员实地现场登记为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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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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