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0-00045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20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职教中心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提升职教中心实训能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职教中心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姚河村。四至范围:北至姚河村道、南至长城街、东至育才路、西至双龙路。

二、征收土地用途:职教中心实训基地项目建设。

三、征收面积:0.7793公顷11.69亩(园地7.62亩、荒草地4.07亩)。

四、补偿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项目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彭阳县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彭政发〔2015〕154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白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将以工作人员实地现场登记为准。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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