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68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彭阳县周沟村部社区医疗服务站、公交首末站、客运公司安全检测调度中心、白阳镇卫生院和关平路建设项目,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及范围
彭阳县周沟村部社区医疗服务站、公交首末站、客运公司安全检测调度中心、白阳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用地位于白阳镇周沟村,征收范围:东至新建第六幼儿园和第四中学,南至栖凤大街,西至新建经一路,北至兴彭大街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3.008公顷,合45.12亩;关平路位于白阳镇姚河村,征收范围:东至姚河村集体土地,南至茹河岸边,西至第四中学,北至327国道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0.2769公顷,合4.1535亩。
二、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由征收部门组织统一丈量,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征收部门负责拆除,残值由征收部门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三、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和《彭阳县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彭政发〔2019〕19号)执行。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
自2019年7月18日开始至2019年9月30日结束。
被征收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及房屋征收手续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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