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建设步伐,完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68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对周沟村部社区医疗服务站、公交首末站、客运公司安全检测调度中心、白阳镇卫生院和关平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白阳镇的周沟村、姚河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面积3.2849公顷合49.2735亩(耕地31.902亩、其它农用地1.3185亩、建设用地16.053亩)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执行;对县城规划区内的白阳镇周沟村、双磨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依据《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和《彭阳县2019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彭政办发〔2019〕19号)执行;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19年7月18日开始,2019年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7月18日至8月18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发布征收公告,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9年8月19日至9月20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1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开口子、偏亲厚友、弄虚作假以及突击办证、转户等现象发生。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自丈量结束,公示3天无异议后,农户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六)征收档案资料管理。征收档案资料由牵头单位统一收集,待项目征收任务完成后,连同征收补偿款支付汇总表统一装订,牵头单位留存一份,交县自然资源局存档一份,保障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认证查询。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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