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品位。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8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283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2018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2018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于古城镇古城村、城阳乡沟圈村,征收范围为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0.2784公顷(耕地0.1471公顷、建设用地0.1313公顷),合4.176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18年12月22日开始,2019年1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0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19年1月21日至1月31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古城镇、城阳乡责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开口子、偏亲厚友、弄虚作假以及突击办证、转户等现象发生。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自丈量结束,公示3天无异议后,农户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六)征收档案资料管理。征收档案资料由牵头单位统一收集,待项目征收任务完成后,连同征收补偿款支付汇总表统一装订,牵头单位留存一份,交县国土局存档一份,保障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认证查询。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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