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品位。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8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283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8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及范围
2018年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于古城镇古城村、城阳乡沟圈村,征收范围为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0.2784公顷(耕地0.1471公顷、建设用地0.1313公顷),合4.176亩。
二、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由征收部门组织统一丈量,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征收部门负责拆除,残值由征收部门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
自2018年12月22日开始至2019年1月31日结束。
被征收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及房屋征收手续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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