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顺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提升工业服务功能。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212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及范围
彭阳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王洼镇姚岔村,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5.9007公顷,(耕地5.3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3563公顷、建设用地0.2193公顷)合88.511亩。
二、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由征收部门组织统一丈量,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征收部门负责拆除,残值由征收部门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除。
(二)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 对工程建设范围内被征收的住宅户采取一户一宅的办法予以安置。每户(每宅)提供划定区域内居民点不超过0.4亩,采取一事一议联户自建(必需按照居民点规划设计建设)或政府代建。新建宅基地建设费用(含宅基占地费)由农户承担,规划设计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承担。
四、征收期限
自2018年9月20日开始至2018年11月20日结束。
被征收人逾期不办理土地及房屋征收手续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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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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