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4-00012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2-22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展工业产业,确保相关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落实。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23〕15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四至范围:北至G327国道、南至茹河北岸、西至S202省道、东至任湾村硬化道路。

二、征收目的:彭阳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勘测定界面积228亩。主要地类为I区片耕地、林地及建设用地,具体征收面积以实际丈量登记面积为准。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4〕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彭政发〔202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现有规定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项目,参照原补偿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评估补偿,认定为违法或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五、安置方式: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宅基被征收户采取货币化方式一次性补偿,农户自愿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或在本县城购买商品房享受购房补贴安置两种方式,两者选择其一,不重复享受。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户,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由白阳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审批宅基地,农户自建。选择在本县城购买商品房的,按上年度我县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的8%,以户籍人口人均25平方米核算兑现购房补贴,兑现购房补贴时需被征收户提供自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户籍成员在本县购置房屋产权证、完税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等相关证明,对已享受原房屋安置差价的不再享受该政策,具体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兑现,同时在上述一年内不重复享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业用房申请购买补贴有关事宜的公告》(彭住建发〔2022〕220号)补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速迁奖励:在丈量登记结束或评估结果公布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20000元/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奖励2000元/亩,逾期的不予奖励。

七、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房屋征迁安置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补助600元/户/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补助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偿。企业和营业房征迁给予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补助30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15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现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

八、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彭阳县白阳镇任湾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听证时间及方式: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由彭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十、公告期限: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共30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54-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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