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1-00341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1-11-26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冯庄乡应急物资储备库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更好的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损失,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冯庄乡应急物资储备库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依法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冯庄乡应急物资储备库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

二、征收目的:冯庄乡应急物资储备库及附属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现状及面积:0.2004公顷(其中农用地0.1694公顷、建设用地0.0309公顷)。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及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项目征收范围内宅基被征收户坚持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采取被征收宅基户自愿原则,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或居民点集中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自愿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公告期满30日内土地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冯庄乡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自本公告发布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公告期限: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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