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密度,提高城市道路连通性,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彭阳县环城北路道路及给排水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对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土地位于白阳镇姚河村、罗堡村。
二、征收土地用途:彭阳县环城北路道路及给排水工程项目建设。
三、征收面积:415.43亩。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彭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彭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文件规定执行。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收户,自愿申请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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