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21/2020-00445
文号
彭政办发〔2020〕4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1-2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彭阳县2020年百货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政办发〔2020〕4号

白阳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2020年百货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2020年百货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县百货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自2016年《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职业中学东侧、百货公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6〕52号)文件批复实施以来,已征收43户,截至目前还有18户约9538.79平方米房屋未征收,为加快彭阳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主体

彭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委托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征收工作。

二、改造范围

共实施棚户区改造18户,征迁房屋面积约9538.79平方米。

三、资金来源

本片区征收资金从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结余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县财政自筹。

四、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1.安置方式:本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原则上以评估价为依据实行货币安置(现金补偿),但对有独立产权的一楼临街小面积营业房(产权证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可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置换系数1:0.95,安置时根据规划设计退距红线后尽可能按照原方位、原顺序排位进行安置,最终以设计图为准。选择产权置换的,多出协议置换面积的由安置户按新建营业房开盘价向开发企业补交余款。选择产权置换的所有办证费用按政策由安置户自理。

2.补偿标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公开进行评估。

3.搬迁费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文件)执行,过渡费自开发企业取得该宗土地上项目施工许可证18个月后由开发企业承担。

4.产权置换房标准:毛坯房。

5.优惠政策:自复核、审定评估价格公示后,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每户(以产权证为准,一证为一户)奖励3万元,逾期不予奖励。所有被征收户自签订征收协议后10日内须腾退被征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五、拆迁方式

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对征收范围内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由所属管理单位自行拆除。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2020年 1 月 10日至1月20日)

征收组工作人员深入被征收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同时做好登记摸底和被征收户意见征求。

(二)测绘评估(2020年1月21日至2月15日)

组织测绘公司、评估公司进行测绘、评估。

(三)签订协议(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征收工作组依据评估报告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并及时兑付资金。

(四)拆除清表(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组织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对已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清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县长朱红社同志任组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王继讲任副组长,县房征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县城百货公司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指挥、协调、督查、检查。具体征收工作由县房征办承担,其职责为: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工作推进;征收安置资金的筹措运行、拨付使用管理与监督;房地产测绘、评估中介机构相关事宜;征收档案资料的收集、统计、汇总和管理工作;复核征收补偿协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坚持依法推进。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司法部门要依法处置阻碍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种非法行为。对新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协议,逾期拒签协议的,要同步跟进,立即启动司法程序;对个别人恶意串联、煽动群众阻碍土地房屋征收、干扰项目施工的非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

(三)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确保该项工作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棚户区改造督查制度,全面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和恶意阻挠棚户区改造的干部职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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