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20-00128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7-13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银川至昆明公路(彭阳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公路交通条件,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银川至昆明公路(彭阳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拟征收土地分别位于交岔乡关口村,王洼镇姚岔村、杨寨村、梁壕村、王洼村、团庄村、马掌村、路寨村,白阳镇姚河村、罗堡村、庞阳洼村、任湾村、南山村、陡坡村,城阳乡刘河村、红河乡友联村、何塬村、夏塬村。

二、征收土地用途:银川至昆明公路(彭阳段)项目建设。

三、征收面积及现状:392.4641公顷,约5886.96亩(权属地类详见勘测定界报告)。

四、补偿标准: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补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内征收苗木补偿县城规划区内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县城规划区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执行。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费用。

五、安置方式:征收规划区外宅基户采取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用地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规划区内按照《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进行安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76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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