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乡村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古城镇第二小学扩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建设用地位于古城镇温沟村,四至范围:北至古城镇第二小学、南至茹河河岸、东至高庄幼儿园、西至温沟村集体土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古城二小扩建项目建设。
三、征收面积及现状:0.152公顷,约2.28亩(其中水浇地2.2亩、其他0.077亩)。
四、补偿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涉及宅基被征收户采取一户一宅安置的办法,每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用地规划区域内按要求划定宅基地自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彭阳县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彭政发〔2015〕154号)文件规定,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古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将以工作人员实地现场登记为准。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自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彭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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