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01/2019-00111
文号
彭政办发〔2019〕55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6-12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悦龙山自行车自驾营地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政办发〔2019〕55号

白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彭阳县悦龙山自行车自驾营地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1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悦龙山自行车自驾营地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建设步伐,完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发展县域旅游产业,按照城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9年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38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彭阳县悦龙山自行车自驾营地建设项目,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彭阳县悦龙山自行车自驾营地建设项目用地位于悦龙山白阳镇姚河村,征收范围为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1.9888公顷,合29.83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执行。建设范围内苗木补偿依据《彭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9号)规定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按照征收时限,被征收户在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亩奖励2000元,在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亩奖励1000元,30日以后签订征收协议的不在奖励。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1958日开始,20198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58日至68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969日至815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19816日至831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教体局负责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开口子、偏亲厚友、弄虚作假以及突击办证、转户等现象发生。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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