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彭阳县2018年第十一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彭阳县2018年第十一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8年第十一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270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18年第十一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2018年第十一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位于白阳镇任湾村,征收范围为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1.1134公顷(农用地0.0.8480公顷、建设用地0.2654公顷),合16.701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彭政发〔2012〕2号)、《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3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彭政办发〔2018〕40号)执行,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苗木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彭阳县人民政府〔2018〕19号专题会议纪要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18年12月5日开始,201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2月5日—12月13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同时做好登记摸底和被征收户意见征求工作。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8年12月14日—12月25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逐户进行实地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12月26日—12月31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五、速迁奖励政策
第一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内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亩。
第二时段:入户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宅基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丈量登记之日起10日后20日前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亩。
入户丈量登记或公布评估价之日起20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户或农户不再给予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王洼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开口子、偏亲厚友、弄虚作假、突击办证、转户等现象发生,否则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丈量结束后,农户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六)征收档案资料管理。征收档案资料由牵头单位统一收集,待项目征收任务完成后,连同征收补偿款支付汇总表统一装订,牵头单位留存一份,交县国土局存档一份,保障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认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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