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0/2018-79577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国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9-17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彭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及房屋

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顺应现代工业发展需要,提升工业服务功能。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布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彭阳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212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彭阳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一)依法征收补偿原则。

   (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二、征收范围

彭阳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王洼镇姚岔村,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占地总面积5.9007公顷,(耕地5.3251公顷、其他农用地0.3563公顷、建设用地0.2193公顷)合88.511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彭阳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彭政发〔2012〕4号)及《彭阳县县城规划区外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征收暂行补偿标准的通知》(彭政发〔2012〕50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种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 对工程建设范围内被征收的住宅户采取一户一宅的办法予以安置。每户(每宅)提供划定区域内居民点不超过0.4亩,采取一事一议联户自建(必需按照居民点规划设计建设)或政府代建。新建宅基地建设费用(含宅基占地费)由农户承担,规划设计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承担。

四、征收时限和方法步骤

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自2018920日开始,201811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920日至930日)。由该项目征收组负责,深入被征收户进行宣传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资金兑付阶段(2018108日至1031日)。由征收组负责,按照“一套班子、一把尺子、统一标准”进行丈量登记、签订协议、兑付资金。

(三)拆迁阶段(2018111日至1120日)。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交付净地给建设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统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王洼镇人民政府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征收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抽调单位人员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攻坚,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各行其是。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工作,统一口径,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协议签订完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开口子、偏亲厚友、弄虚作假以及突击办证、转户等现象发生。

(四)做好群众工作。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五)补偿费用支付期限。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自丈量结束,公示3天无异议后,农户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以“一卡通”形式全额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彭阳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0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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