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彭阳县人社局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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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112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门诊大病病种范围,调整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并就如何落实好《通知》精神提出了要求。 

    一、新增门诊大病病种 

    将血友病、肺结核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同步纳入,参照执行)。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 

     二、提高筹资标准 

    (一)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有所提高 

    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水平都有相应的提高。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472元基础上新增30元,每人每年达到50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24元,自治区财政对川区补助107元、山区补助160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78元;川区市、县(区)财政补助71元;山区市、县(区)财政补助18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一、二、三当缴费较上年分别提高了40元、20元、40元,即一档130元,二档270元,三档545元。 

    (三)提高特困人群补助标准 

    民政补助:2018年,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70元;对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财政补助:2018年,统筹基金部分,对城镇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城镇未成年特困人员中央、自治区财政各补助5元。对农村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15元;对农村未成年特困人员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个人缴费部分,对以下人员进行再补助: 

    1、城乡三级中度残疾人员:财政再补助206元(其中对既属于三级中度残疾又属于成年低保对象的补助166元),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二档医疗待遇。   

    2、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再补助445元,使其参保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档医疗待遇。 

    特殊困难群体人员有多重身份的,缴费类别按最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 

    3、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由自治区财政补助545元,个人不缴费,使其参保并享受城乡居民三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特困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60元。 

    对经市、县(区)扶贫办核准标注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三、《通知》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积极探索更加便捷的参保、结算服务形式。 

    (二)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资金,要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和医疗费用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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