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各乡镇,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全县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工作,提高监测敏感性和预警能力,根据区、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及办公室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县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及频次
(一)“应检尽检”人群核酸检测要求。
主要包括: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入境口岸集中隔离两周后返宁人员,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入彭人员,发热门诊患者及工作人员,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从业人员、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入彭通道检疫站点工作人员、学校师生及教职员工等。
1、密切接触者,落实“14+7”隔离管控措施,在第1、4、7、10、14、21天进行6次核酸检测,必要时加密检测。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
2、次密切接触者、入境口岸集中隔离两周后返宁人员,落实“7+7”隔离管控措施,在第1、4、7、10、14天进行5次核酸检测,必要时加密检测。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
3、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区)入彭人员,落实“14+7”隔离管控措施,在第1、4、7、10、14、21天进行6次核酸检测,必要时加密检测。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
4、自治区提级管控低风险地区人员及其他风险人员入彭后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措施,并在第1、7天进行2次核酸检测。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
5、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非冷链货物一线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内所有工作人员,发热门诊患者医务人员以及预检分诊、核酸采样点、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医疗废弃物处置人员,各入彭通道检疫站点工作人员每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由县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负责落实。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除发热门诊、预检分诊、核酸采样点、核酸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每2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
7、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入院当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
8、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监管场所人员以及被监管人员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由县民政局、公安局负责落实。
9、邮政快递公司从业人员每周进行1次全员核酸检测。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10、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每周进行1次核酸检测。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
11、药店从业人员至少每5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
12、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及教职员工、托幼机构儿童及教职员工等人员,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进行抽检。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落实。
(二)“愿检尽检”人群核酸检测要求。
国内低分险地区入宁人员(自治区提级管控地区除外),入宁后3天2次核酸检测,即:入宁后24小时内完成第1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在后48小时内完成第2次核酸检测,由各乡镇、相关部门督促落实。
(三)其他需要核酸检测的人群要求。
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研判,需要进行检测的其他重点人群,按照区、市相关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二、检测费用的承担
(一)“应检尽检”人群的检测费用,由县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承担;按照相关规定,由医保费用支付的从相关规定执行。
(二)“愿检尽检”人群的检测费用,由相关单位、企业、个人协商承担,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三)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组织的外出培训、学习、考察、招商等公务活动及召开的大型会议相关人员的核酸检测,纳入“应检尽检”范围,费用由县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对“应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由各监管部门、单位要按照行业职责,做好被检测人员名单统计,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核酸检测专班(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并分配各医疗卫生机构配合执行;各监管部门、单位要做好被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与各单位的对接,做好服务工作,做到分类准确,科学有序,台账翔实。
(二)对“愿检尽检”人员,各乡镇或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核酸检测措施落实检查力度,督促其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对不按期进行核酸检测的,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将相关数据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赋黄码管理。
(三)各检测机构在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时,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人员检测频次和费用按本文件执行;自治区、固原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相关行业、场所及人群提出新要求时,从其规定执行。
彭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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